动名词 v.s 不定词的差异(一):For + 动名词 v.s. To + 不定词
很多同学在学习英文的过程中,都会对常出现在句子中同个位置的不定词以及动名词感到疑惑。我们先来看看在表达目的及表达原因时,什么时候要用「For + 动名词」,什么时候要用「To + 不定词」呢?
当表达一个物品或动作的目的(Expressing purpose),可以透过人的动作或物品的用途,区分开「For + 动名词」跟 「To + 不定词」:
✓ 表达“某人或某个动作的目的”时,可以用「to + V(不定词)」或「for + N(名词)」。
➜举例:I use washing machine to wash my clothes. (我用洗衣机洗衣服。)
➜举例:I use a washing machine for my clothes. (我用洗衣机洗衣服。)
✓ 表达“某个物品的用途或目的”时,用「for + 动名词」。
➜举例:A washing machine is for washing clothes. (洗衣机是用来洗衣服的。)
✓ 表达“原因”的时候,我们用「for + 动名词」,有人可能会问:「表达原因跟表达目的有什么差别呢?」
简单来说:
我使用A,达成B,B是目的;
我得到A,因为B,B是原因。
➜举例:I was considered a weird man for not washing my clothes. (我因不洗衣服,被觉得是很怪的人。)
这边不洗衣服是被当成怪人的原因,而非目的。
➜举例:She was convicted for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. (她因为酒后驾车被判有罪)
酒后驾车(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)为被判有罪(convicted)的原因。
透过上面几个案例,大家是不是对区分这两者的使用时机更了解了呢?